Monday, November 28, 2011

光明:和平集會(29.11.11)



光明:和平集會(29.11.11
對于首相納吉日前公布的《2011和平集會法案》,美其名是放寬集會條文,即不需要向警方申請準令便可“自由”舉辦和平集會,但實際上卻是收緊了條款,也失去了集會示威的本意。

先看集會地點。新法案闡明集會地點不能落在學校、幼兒園、醫院、油站、碼頭、港口等多個地點以及其50公尺范圍內,甚至,連街頭也不能踏上一步,否則該集會就會被標簽為“非法聚會”,警方能在不需要任何理由下逮捕參與集會者。

這樣看來,絕對安全區就只剩下體育館、海洋和森林了,可是,集會不是演唱會、郊游或浮潛,走向街頭不代表要推翻政府,更不代表要破壞公序,它是人民反映政府不良施政的直接管道,也是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力。
若政府問心無愧,又何懼之有?

除了地點,新法案另一個最大的敗點是提高罰款至馬幣兩萬元,這項改動等于直接告訴民眾,沒有錢的請不要參加集會游行。話說回頭,在面對不公平時,有錢人可以選擇向法律或別的管道下手,有者甚至選擇離開,然而,社會上相對弱勢的群體呢?抹殺他們集會游行的管道,不也同時堵住了他們的情緒宣泄口嗎?若壓抑的情緒無法通過集會釋放,那選票將是他們最后的出口,政府后果自付。

709凈選盟與關丹稀土事件后,政府對集會游行如驚弓之鳥,除了一味兒排斥,政府應該探討的是,為何人民會選擇勇敢地走上街頭集會或示威。

要知道,街頭集會或示威根本不是我國的文化,所以,我國絕對無法像泰國、韓國、臺灣或許多西方國家那樣動輒動員幾十萬人涌上街頭搖旗吶喊,向政府嗆聲。

類似709凈選盟的集會算是異數,凈選盟的理性訴求、網上媒體的黃朝泛濫,加上警方的過度打壓導致情緒反彈,在天時地利人和等因素的配合下,才造就了709的歷史創舉,可一不可再。

遠的不提,就看上星期六在雙峰塔舉辦促政府撤回《2011和平集會法案》的示威,與會者只有四百人左右,這代表了什么?是該法案得到大多數人民的支持(也許警察或政府會這樣解讀)?是民眾擔心參與集會將被逮捕?或是宣傳不足?

其實,大多數人都心態是:除非該事件已經到了“忍無可忍”、“非去不可”的地步,否則大家只會隔岸觀火,在茶餐室或網上指指點點,發發脾氣。畢竟,我國不是悠閑浪漫的西方,對人權和憲法的理解不夠深,加上大家都在為生活而忙得透不過氣來,所以對示威集會等活動一般上都興致缺缺。而且,民眾被反對黨煽動的說法也站不住腳。

最后,為何新法案需要顧及警方感受?無論示威人群是來自民聯或執政黨,警方的立場應該是中立的,他們的責任是保護示威的人群,讓活動得以順利進行。除非警方本身有立場,否則不應該存在感覺良好不良好的問題。

在資訊一日千里的今天,施政不良必然面對反彈,若執政者沒有勇氣面對集會或示威,那甭談要在網絡上爭取選票了,因為在網絡上對既是對,錯就是錯,是非黑白毫不含糊。背著《2011和平集會法案》的負擔上網爭取選票,只會自取其辱。(完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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